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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一章 定义 本条件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1.1 “银河航空”,是指银河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1.2 “代理人”,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 1.3 “航空货运单”,是由托运人填写或代托运人填写的文件,作为托运人与银河航空之间为在银河航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所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1.4 “适用公约”是指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适用于订立运输合同的以下国际公约: 1.4.1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1.4.2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1.4.3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和1975年在蒙特利尔修正的《华沙公约》第4号附加协议 1.4.4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 1.5 “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和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1.6 “运输”是指通过航空或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的有偿或无偿的货物运输。 1.7 “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承运人以及凭此航空货运单承担货物运输及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1.8 “到付费用”是指填入航空货运单,在货物交付时向收货人收取的货物运输费用。 1.9 “托运人”是指与银河航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1.10 “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1.11 “天”是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的日历日。考虑到通知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差异,发送通知当天不计算在内。 1.12 “送货服务”是指将货物从目的地机场送至收货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处,或必要时交付相关政府部门保管的地面服务,其中包括机场之间运送货物伴随发生的所有地面运输服务。 1.13 “取货服务”是指将货物从托运人或者其定代理人处运至出发地机场的地面服务,其中包括机场之间运送货物伴随发生的所有地面运输服务。 1.14 “一票货物”是指除另行规定外,承运人凭借一套航空货运单从同一托运人、于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按同一批货物接受并运给同一目的地地址的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一件以上货物。 1.15 “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1.16 “运输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为确定银河航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损坏或运送延误时的责任限制,而向银河航空声明的货物价值。 1.17 “运价规则”是指作为本货物运输条件的组成部分而发布的运价、运费以及相关的条例和规定。 1.18 “贵重货物”是指包括一件或多件以下物品的货物: 1.18.1 运输声明价值达到或超过毛重每公斤1000美元(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的物品; 1.18.2 锭形黄金(包括提炼或未提炼过的金锭),混合金和金币;各种形状的黄金制品,如金粒、片、粉、绵、线、杆、管、环和黄金铸造物; 1.18.3 白金(铂),或铂系金属 (钯,铱,钌,锇和铑);各种形状的合金制品,如粒、绵、条、锭、片、条、线、网、管、带状等;如承运上述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则该类货物属于危险品。 1.18.4 现钞、旅行支票、有价证券、股票、息票、邮票、税票(但不包括英国发行的新票)以及备用银行卡和/或信用卡; 1.18.5 钻石 (包括工业用钻石)、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蛋白石及珍珠(包括养珠);含上述所列任何物质的珠宝饰物; 1.18.6 铂、金、银制的饰物和挂(手)表; 1.18.7 金、铂(不包括镀金、镀铂)制品。 1.19 “事先安排”是指在提出货物托运前,托运人与银河航空之间进行的任何特殊安排。 第二章 适用 2.1 总则 该条件适用于由银河航空办理的货物运输业务及各种附带服务;如果办理适用公约中所规定的航空货物国际运输业务(参照第一章定义中的”适用公约”条款),则该项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和本条件中不与公约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 2.2 适用法律及承运人运输费用规定 在不与2.1条规定相冲突的基础上,银河航空提供的所有运输及其他服务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2.2.1 适用法律(包括执行适用公约的国家法律,以及在公约中没有涉及的航空货物非国际运输方面,对适用公约进行扩充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要求。 2.2.2 该规则及其他适用的运价、规则、规定以及时间表(此处不包括班机起飞和到达时间),可在承运人办事处或经营航班的机场查询。 2.3 无偿运输 关于无偿运输,银河航空保留不执行或执行部分本条款的权利。 2.4 包机协议 如果货物运输以与承运人签订的包机协议为基础,则该运输应遵循承运人适用的包机条款和条件。该条件只有在包机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如果承运人没有适用于包机协议的包机条款和条件,该运输总条件适用于该协议。 2.5 自行变更 除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变化引起的变更外,该运输条件、公布运价和运费可以自行变更,无需通知。但是此种变更不适用于变更前已经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运输合同。 2.6 规则效力 参照本条件进行的所有货物运输,还应当遵守所有在银河航空发行航空货运单之日有效的银河航空规定、规章和运价。承运人规定、规章和运价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2.7 责任免除后的执行 承运人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受益人违反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款,无论该种违反是否形成对合同的根本违反或对根本条款的违反,本条件所有权利以及责任的豁免及免除在任何情况下仍具有完全的效力。 第三章 货物的收运 3.1 可收运货物 3.1.1 除承运人规定禁止运输的货物外,银河航空在适当的设备、舱位和所有货物情况均可用的情况下承担货物的运输。 3.1.1.1 货物的运输、进口和出口都不得违反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及飞越国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3.1.1.2 货物以适合航空器运输的方式进行包装,并在包装件上标明托运信息。 3.1.1.3 货物附有必需的托运资料、文件。 3.1.1.4 货物不得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者其他财产安全,或引起乘客反感。 3.2 货物价值限额 当货物的运输声明价值超过银河航空规定的价值限额时,银河航空可以拒绝收运货物。承运人保留根据其绝对判断拒绝运输任何货物的权利,并对此不承担责任。 3.2.1 运输声明价值限额 除事先作出安排外,每票货物运输声明价值超过50万美元(或与其等价的其他货币)的货物,银河航空不予收运。 3.2.2 每架航空器所承载的货物声明价值限额为800万美元(或与其等价的其他货币)。如超过规定价值限额,如事先未做安排,不得进行运送。但经银河航空安排,可以分两架或多架航空器分别运输。 3.3 货物的包装和标记 3.3.1 托运人应负责以适当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掌管情况下安全运输,不会伤及人员、货物及财产安全。托运人应当在每一个包装件上清晰耐久地标明托运人、收货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3.3.2 银河航空保留拒绝运输包装和标记不当的货物的权利。 3.3.3 根据本规则中的定义,含有贵重物品的货物,必须按照银河航空的要求进行加封。 3.4 特殊货物 3.4.1 特殊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贵重物品、危险品、活体动物、易腐物品、易碎品和灵柩。这类货物只有在符合承运人适用的的规则中规定的条件时才可被收运。 3.4.2 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特种货物运输规定。托运人因未遵守规定而给银河航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并对银河航空进行赔偿。托运人托运特种货物应当事先与银河航空联系,经银河航空同意后方可托运。 3.5 某些特殊规定 3.5.1 危险品、活体动物、易腐品、灵柩骨灰或其内在属性不适宜航空运输的物品,必须按照银河航空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运。 3.5.2 银河航空收运货物,可以进行费用预付也可以费用到付。 但对于以下情形,银河航空不予办理费用到付: 3.5.2.1 收货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5.2.2 收货人为政府机关的,除非政府工作人员办理托运时出示了适当的证明; 3.5.2.3 货物变卖价值低于运费和/或相关服务费用的; 3.5.2.4 易腐货物 3.5.2.5 货物运送到根据该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或者银河航空规定不允许办理费用到付业务的国家; 3.5.2.6 活体动物; 3.5.2.7 骨灰或灵柩。 3.5.3 对于特殊重量、形状或大小的货物,如无事先安排,银河航空不予收运。如货物运输中需要特定工具进行安全操作,在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并使用工具,并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银河航空方予收运。 3.5.4 当货物单位面积地板承重超过银河航空规定的机舱地板载荷时,货物在航空器中必须配以适当的散力支架或垫板,将货物单位面积的地板承重降低到载荷或载荷以下。 3.6 违规责任 货物在禁运或限运的条件下运输,其违规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并且托运人应赔偿由此给银河航空造成的全部损失。 3.7 承运人的检查权利 银河航空保留对货物内盛物品及包装进行检查,对所需资料和文件的正确及齐备情况进行查问的权利,但银河航空对此不承担义务。 3.8 货物集装器 托运人使用货物集装器时须遵守承运人的装卸说明,并对未遵守此种说明造成的一切后果对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3.9 货物押运人员 考虑到托运货物的性质,为了保证人员、航空器及其他货物或财产的安全,银河航空可以要求托运人安排货物押运人员押送货物。 第四章 运输凭证 4.1 航空货运单 托运人应当按照银河航空规定的格式、方式和份数,填写或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连同货物同时交给银河航空。运费或其他费用已确定的,应由银河航空填入航空货运单。托运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或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命令、要求或承运人规则的情况下,全部货物不能由一架航空器运输,或不能在一个航空货运单下运输时,银河航空可以要求托运人或他人代为分别填写航空货运单。 4.2 货物的外表情况/包装 如果货物或(和)包装的外观有不良情况的,托运人提交货运单时,应填注外观不良情况声明。如托运人未填写货运单,托运人应当通知银河航空此种情况,使银河航空能够在航空货运单中加以适当说明。如果托运人没有在航空货运单上填注该项声明或通知银河航空此种情况,或者该项声明的填注或通知不正确,银河航空可以在航空货运单上予以补填或更正外观不良情况。 4.3 由银河航空准备、填写或更正货运单 银河航空可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该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应视为银河航空代为托运人填写。托运人或他人代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货物详情描述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银河航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对此不承担义务。 4.4 对货物说明和声明的责任 托运人应对本人填写或他人代为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上的货物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航空货运单上有关货物的说明或声明不规范、不正确或不完整而对银河航空或银河航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 航空货运单涂改 航空货运单所填内容如有被承运人以外的人涂抹或删改情形,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该货运单。 第五章 运价及费用 5.1 适用运价和运费 该规则所规定的运价和费用是指由银河航空适时公布、自航空货运单发行之日有效的运价和运费。所收取的费用与所公布的运价和运费不一致时,银河航空将退还多余的费用或者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不足的部分,视情况而定。 5.2 公布运价和费用范围以外的服务 除银河航空另有规定外,运价和运费只适用于机场至机场间的航空运输,不包括下列服务费用。 5.2.1 往返于机场与银河航空货运站之间的取货和/或送货费用; 5.2.2 货物仓储和保管费; 5.2.3 保险费; 5.2.4 银河航空办理货物报关发生的费用,或者其代理人为托运人、收货人、货主或银河航空提供代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5.2.5 政府部门收取的货物罚款、关税或其他税款费用; 5.2.6 银河航空为修理破损的货物包装而发生的费用; 5.2.7 银河航空将货物运回出发地点所发生的费用; 5.2.8 任何其他类似服务费用或支出。 5.3 运价和运费基础 运价和运费以单位重量或体积为基准,参照银河航空发布的规定和运价制定。 5.3.1 运输费用按照货物的实际毛重或体积重量,以二者中较高的一项为基准。 5.3.2 利用体积计算货物重量时,每6000立方厘米按1公斤计算,每3000立方厘米或不足3000立方厘米时 按0.5公斤计算。超过3000立方厘米不足6000立方厘米时按一公斤计算。计费重量的最小单位是0.5公斤。类似地,每366立方英寸按1公斤计算,每183立方英寸或不足183立方英寸时按0.5公斤计算。超过183立方英寸或不足366立方英寸时按一公斤计算。计费重量的最小单位是0.5公斤。对于极限尺寸平均每磅超过166立方英寸的货物,每166平方英寸按一磅计算。 5.4 运输价值声明 无论是否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托运人都应在货运单上注明运输声明价值,该价值可以是任意金额,或注明”未声明运输价值(NVD)”。 5.5 声明价值附加费 5.5.1 货物办理运输声明价值,每公斤价值必须按照托运人声明价值除以航空货运单上毛重栏中注明的货物实际毛重确定。 5.5.2 货物声明价值每公斤超过20美元(或与其等价的其他货币)的,超出部分分按照超出价值的0.7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5.6 运费支付 5.6.1 银河航空根据适用运价和运费的币种公布运价和运费,托运人可以用银河航空认可的任意币种进行支付。当运费以公布运价和运费币种以外的形式支付时,应根据银河航空规定的兑换率进行换算,相关信息可到收取运费的银河航空办事处查询。货币汇率的说明只在银河航空适用,不构成对货币汇兑法律、法规的修改和放弃。本节规定应遵守适用的汇兑法律和行政法规。 5.6.2 所有预付或到付的适用费用、手续费、关税、运费、预付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无论货物是否遗失、损坏或者货物未运抵货运单上载明的目的地,全部归银河航空所有。上述所有费用、款项和预付款,除运输合同中规定可在货物运输的任何阶段支付或由银河航空随时收取外,均应于银河航空接收货物时支付。运输费用付清前不得对货物的遗失或损坏提出索赔。 5.6.3 托运人应确保向银河航空支付货物的运输费、保管费和其他所有未支付的费用、未支付的到付费用、预付款以及垫付款。托运人还应确保承担银河航空因货物中夹带法律禁止运输的物品,或不合法、不正确、不完整地填写标记、编号、地址、货物包装、货物描述,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或错误提供任何出口或进口许可证或任何必需的许可证或文件,向海关申报价值不适当或者重量和体积声明不正确而发生的费用、开销、罚款、处罚、运输延误、设备损坏及其他所有银河航空的损失。如果发生上述情形而没有付费时,银河航空有权因上述情况留置货物,并在事先按照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地址发出挂号邮件通知后,有权公开拍卖或自主变卖货物以支付上述款项。变卖所得不足支付以上款项的,托运人和收货人不得解除连带责任。除已支付的费用外,在行使提取货物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的同时,收货人应同意支付上述运费、款项及预付费用。 5.6.4 如货物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超过收取费用货物的毛重、尺寸、数量或声明价值,银河航空有权对超出部分补收费用。 5.6.5 只有在银河航空规定中所列的国家才可接收费用到付货物,并须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实行资金管制,即禁止自由兑换外币或将外汇转出的国家,银河航空保留拒绝办理费用到付业务的权利。可以办理费用到付业务的国家信息可以到银河航空办事处和代理处获取。 5.6.6 货物运输的全部费用可以以现金形式进行预付,即托运人在银河航空接收货物时支付,或进行到付,即银河航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由收货人支付。费用到付时,如收货人未能如期支付上述费用,托运人有责任承担该费用。 5.6.7 如银河航空要求付款后托运人拒付全部或部分运费,银河航空可以取消该票货物的运输。对此种取消银河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运输货物 6.1 遵守行政规定 6.1.1 托运人应该遵守出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及飞越国家,包括有关货物包装、运输及交付所在国家的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海关以及政府的各项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附随货物提供必须的信息和文件。 银河航空没有义务检查上述信息和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对于托运人不遵守规定所造成的托运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损失或开销,银河航空不承担责任。对于不遵守该条款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对银河航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6.1.2 如适用的法律、行政规定、条例和要求禁止运输的货物,银河航空有权合理地决定拒绝收运此类货物,对此银河航空不承担责任。 6.2 垫付费用和海关手续 银河航空可以(但不承担义务)垫付关税、其他税金及运费和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它费用,托运人和收货人对偿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除托运人已预付运费的情况外,银河航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承担或垫付费用的义务。如货物需在经停地点办理报关入境手续,而货运单上未列明报关代理人的,该货物由银河航空运抵该地后,应视为由银河航空收货。银河航空为此签订的航空货运单应当视为航空货运单的正本。 6.3 班期时刻、货运航线和航班取消 6.3.1 除经特别约定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指明外,银河航空有权合理安排货物的运输,但不承担根据指定机型或航线或在其他地点连接指定航班运输货物的义务。银河航空在班期时刻表上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间为预计时间,不构成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不能作为确定货物运输的开始、完成或交付的时间。银河航空有权选择或更改运输航线,尽管该项条款已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它形式的时间安排中的错误或疏忽,银河航空不承担责任。银河航空的代理、雇员或代表对航班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陈述,对银河航空不具有约束力。 6.3.2 银河航空可以不经通知更改航班或安排其他运输方式运输货物。 6.3.3 由于在接收货物时无法控制、无法预测的原因或客观情况的需要,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不可抗力、罢工、暴动、骚乱、禁运、战争或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动乱或不稳定的国际形势,银河航空有权不经通知,取消、终止、改变或推迟航班飞行或货物的续程运输,或者继续航班飞行但不载运货物或者只载运部分货物。 6.3.4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航班或者货物运输在目的地以外的地点被取消、改变、延误或提前的,银河航空不承担任何责任。部分或全部货物终止运输后,银河航空将该票货物交给代理人转运或者将货物放至仓库保管,应当视为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交付,除按照货运单上注明的地址将货物的安置情况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外,银河航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银河航空可以(但不承担义务)通过其他航线运输货物,或者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用任何其他运输方式代理运输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另行支付费用。 6.3.5 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银河航空有权在货物之间,货物和邮件或旅客之间作出优先运输的安排。 银河航空也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从一票货物中卸下部分货物后继续航班飞行。因优先运输而导致货物未能运输或者推迟、延误运输或者卸载部分货物的,银河航空对此而给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人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6.4 承运人运输货物中的某些权利 无论运输前、运输途中还是运输后,银河航空经合理考虑后认为有必要储存货物的,在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后,可随即把货物放至仓库或其它可用地点储存或者直接送交海关,也可以将货物转交其他运输机构运抵收货人,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其中发生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第七章 托运人对货物的处置权利 7.1 货物处置权利的行使 如需对一个货运单的整票货物进行处置,货物的处置权利必须由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行使。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使货物处置权利,必须出示银河航空发行的托运人持有的那份航空货运单或者其他银河航空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证明。处置情况说明必须按照银河航空规定的书面方式提出。因行使处置权而变更收货人的,变更后的新收货人,应当视为货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 7.2 托运人对货物处置的选择权 7.2.1 在托运人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且处置货物的权利对银河航空及其他托运人没有造成危害的前提下,托运人可以在自己承担费用的情况下,自行行使以下处置货物的权利: 7.2.1.1 自出发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提回货物; 7.2.1.2 货物在途中经停时终止运输; 7.2.1.3 在目的地或途中要求将货物交给货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以外的其他收货人; 7.2.1.4 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7.2.2 如经银河航空考虑不适宜执行托运人货物处置要求的,银河航空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7.3 费用的支付 托运人行使处置货物权利时所造成银河航空的损失或损害,托运人应对其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还应偿付因行使此种处置权利而给银河航空造成的费用开支。 7.4 货物处置权利的期限 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收货人已经提取或要求提取货物或货运单,或以其它形式表示接收货物时,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即告终止。但是,如收货人拒绝接收货运单或货物,或无法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托运人将恢复行使货物的处置权利。 第八章 货物的交付 8.1 到达通知 在没有其他指示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向收货人或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的其他人员发送到货通知单。此通知以常规方式发送,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到货通知单的情况,银河航空不承担责任。 8.2 货物交付 除货运单上另有特别标明外,货物只能交付给收货人。 但是,如果被通知人在航空货运单上有特别标明,根据8.1,当到货通知提前发出并将货物交付航空货运单上标明的被通知人时,视为有效交付给收货人。 当货物交付至监管仓库、或收货人、被通知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监管货运代理人或者适用法律、海关规定要求的监管仓库或监管货运代理人时,同样视为有效交付给收货人。 8.3 交付地点 除在托运人或收货人与银河航空间另有预先安排的情况外,收货人必须在目的地机场办理货物交付手续并提取货物。 8.4 收货人未正常提货的情况 8.4.1 根据本规则8.2款的规定,如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后,收货人拒绝或未正常提取货物,银河航空将尽力执行货运单上载明的托运人的指示。如货运单上未载明指示或指示不能执行的,银河航空应将收货人未提货的情况通知托运人并请求托运人指示。如提货通知单发出日后30天内没有收到任何指示,银河航空可以公开拍卖或自主变卖、销毁或遗弃货物。 8.4.2 对于货物未正常交付的情况,托运人负责承担所有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保管费用及运回货物的运费。如自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日起,托运人15天内拒付或漏付诸项费用,银河航空可以向托运人发出提示通知并于发出通知10天后公开拍卖或自行变卖全部或部分货物。 8.5 易腐品的处置 8.5.1 当含易腐物品的货物在银河航空掌管期间发生延误,在货物交付地点无人提取或拒绝提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货物腐烂时,为保护自身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利益,银河航空可以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销毁或遗弃全部或部分货物,为要求托运人给予指示的通信费由托运人支付,货物或部分货物的保管费用及风险由托运人承担),或者不经通知公开拍卖或自主变卖部分或全部货物。 8.5.2 发生上述货物变卖情况时,无论在目的地点或货物运回的其他地点,银河航空可以将变卖所得用于支付银河航空或其他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应收或发生的一切费用,垫付款项、支出及变卖成本,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剩余款项将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处理。货物的变卖不得解除托运人和/或货主支付不足款项的责任。 8.6 费用支付责任 接受航空货运单或/和货物时,收货人有责任承担与运输相关的所有支出和运费。托运人与收货人应负连带责任,除另有约定外,托运人不得解除支付运费和相关费用的责任。银河航空在收取所有运费及相关费用后方予办理货物或运货单的交付。 第九章 取货及交货服务 9.1 货物承运 货物的承运是从出发地机场的银河航空货运站或机场办事处收运货物后运至目的地机场。 9.2 服务条件 取货和交货服务将根据银河航空适用规定中规定的运价和运费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办理。 9.3 服务范围以外的货物 如银河航空认为货物体积、性质、价值或重量不适宜以正常方式运送时,银河航空不提供取货和交货服务。 9.4 责任承担 如银河航空提供或代理银河航空提供取货或运货服务,该地面运输责任及限制参照本条件第十一章内容。 第十章 连续承运人 10.1 在一个运输合同下,由几个连续承运人承运的货物运输,应当视为一项运输业务。 第十一章 承运人的责任 11.1 概述 关于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用于各个运输过程的公约、国内、国际法律的法规和限制条款。无论货物运输是否中断、货物是否重新装载,上述规定均适用。 除适用公约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以下条款: 11.2 责任免除 11.2.1 对于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命令以及任何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因素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货物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经承运人慎重判断,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承运人有权拒绝收运此该货物,对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2.2 对于因货物所包含的任何物件或活体动物所造成的货物损坏、破损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及收货人的物品对其他货物或承运人财产造成破损或损坏的,托运人及收货人应负责赔偿给承运人造成的相关损失或费用。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经通知移除或销毁危及航空器、人员或财产安全的货物及活体动物,对此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2.3 在运送活体动物过程中,如动物自然死亡,或因自身或其他动物撕咬、踢打、顶撞或闷窒等造成伤害或死亡,或因动物自身状况、特点或习性、动物包装不善、或动物不能承受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物理环境变化而导致死亡的情形,银河航空对相关损失、损害和支出费用不承担责任。 11.2.4 对于由于动物的状况或行为所造成的动物押运人员的伤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2.5 承运人承运因气候、温度、高度、正常暴露或转运的时间长度而腐烂或变质的货物,对于货物腐烂或变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2.6 对于任何由于后果或特别损害,包括营业额、利润收入、利息的损失、丧失商机、货币风险、产量不足以及根据本条件运输产生的罚款,无论承运人是否预见到发生损失或损坏的可能,承运人对此均不承担责任。除蒙特利尔公约及蒙特利尔第4号附加协议适用的范围,该规定不适用于因承运人及其职员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 11.2.7 本总条件规定的承运人的任何责任的免除或限制均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承运人代表以及使用其航空器运输的其他承运人以及后者的代理人、职员、代表或转代理人。 11.3 货物的损坏责任 根据第十二章的规定,当货物的损坏发生于空运过程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坏、延误、遗失或破损应予以赔偿。但是,如有证据证明是由以下一种或多种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遗失、破损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1.3.1 货物的特性、任何质量问题、缺陷或瑕疵; 11.3.2 由非承运人或其职员或代理人造成的货物包装缺陷; 11.3.3 战争行为(包括恐怖分子行为)或武装冲突; 11.3.4 与货物的进出口或中转相关的政府行为; 11.3.5 不可抗力。 11.4 不完全损坏或部分损坏的责任 如收货人(或任何指定收货人)未收到全部货物,只收到货物的一部分或部分货物发生破损、损坏、遗失,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未交付、破损、损坏或遗失的责任应按照重量成比例减少,而不考虑部分货物或所包含的物品的价值。 11.5 延误的责任 除有证据表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或无法采取此种措施外,承运人应对货物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若货物未按时到达目的地即为延误。货物是否发生延误取决于每票货物的具体情况,第十二章第1-3款依然适用。 11.6 共同过失 如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坏是由索赔人或索赔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错误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承运人可以根据索赔人过失、错误行为或不作为的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承担。 第十二章 责任限制 12.1 概述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取决于适用于各个运输过程的公约或国内、国际法律规定的规则和限制条款,除适用的公约和法律规定的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外,适用以下条款: 12.2 有关总金额的责任限制 除托运人特别声明了货物的运输价值并额外支付了适用附加费用外,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适用的公约的限制范围,如无适用公约,则对损坏、遗失、破损或延误的货物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17个特别提款权。 12.3 价值声明 如托运人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时声明了货物价值并额外支付了适用附加费用,则不再适用总金额的责任限制。在该种情况下,除有证据证明声明价值金额高于托运人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外,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不得超过声明价值金额。所有赔偿请求均应以价值证明为依据。 12.4 部分交付 如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损坏、遗失、破损或延误,用于确定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限于所涉及货物的一包装件或数包装件重量。但是由于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中任何物件的遗失、损坏或者延误,而影响同一货运单中所列其他包装件价值的,在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应把受影响包装件的总重量也考虑在内。 第十三章 实际承运人 13.1 契约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如实际承运人按照本条件的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运输,除本条件另有规定,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应遵守本条件,前者适用于合同约定的运输的全过程,后者仅适用于其承运部分。 13.2 相互责任 在实际承运人承运的相关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转代理人的雇员的作为与不作为,均视为契约承运人的作为与不作为。 第十四章 异议及诉讼期限 14.1 有权接受货物的交付人收受货物时未提出异议,是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14.2 有权收货人只有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才可以对货物遗失或损坏提出诉讼。提出索赔要求的期限如下: 14.2.1 一经发现货物明显损坏或部分遗失,应立即提出,最迟应从提货之日起14天内提出; 14.2.2 货物延迟交付的,须在有权收货人掌管货物之日起21天内提出I; 14.2.3 货物未交付包括货物全损的,须从航空货运单发行之日起120天内提出。 14.3 自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之日,或航空器应当到达之日,或货物停止运输之日起两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权利自动丧失。 第十五章 部分条款的无效 15.1 航空货运单、本条件或其他适用运价规则中如含有与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和要求不一致的条款,该条款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依然有效。条款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 第十六章 修改及放弃 16.1 银河航空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运输合同及本条件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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